网站备案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需要网站的开办者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的备案 具体分为ICP备案和公安备案。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国家机关单位许可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备案地址: https://beian.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目前,公安机关实行网上备案制度。 备案地址: www.beian.gov.cn 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是接入互联网的单位: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SP)、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ICP)和国际联网使用单位,都需要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连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 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网站备案是国家规定 也是打击不良互联网信息传播 维护互联网秩序的重要举措 网站所有者 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及时对网站进行备案 让网站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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